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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親人過世沒有陳報遺產清冊,恐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

問題焦點:

一、跟父親沒有共同生活,長久關係疏離。近期突然收到催討父親積欠債務的支付命令才得知父親已經過世,但是不清楚父親財產、債務情況,又不想貿然拋棄繼承,該怎麼辦?

二、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如何進行?

問題解析:

一、假設知悉甲留有120萬的遺產,繼承人乙知道甲欠債權人A 50萬、欠B 25萬,乙用遺產120萬清償A、B之後,多年突然又有債權人C 75萬跳出來向乙求償,乙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嗎? →結論:如果乙有在甲過世後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清算,才不用;否則C仍得以債權比例(50:25:75=2:1:3)向繼承人乙求償60萬元。

 

繼承制度在民國98年6月10日已經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上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繼承人只需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好(民法第1148條第2項),但是坊間流傳錯誤觀念,誤導民眾認為不用作任何動作,就可以當然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卻忽略仍然必須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清算流程,才能避免被繼承人的隱性債務,否則,繼承人將面臨日後不確定的債務風險,尤其是親子關係疏離的清況,因為被繼承人在外積欠的債務是看不到的,諸如銀行借款、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民間債權等等,會導致用遺產清償之後,還需要拿繼承人自己財產來還的情況(民法第1162條之2)。

二、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0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28條、第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