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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國二兒子討不到三倍券怒嗆母「侵占」?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分享自己身邊的女性朋友,是位單親媽媽,帶著兩個孩子和外婆同住,朋友幫自己和家人一共領4份三倍券回家,沒想到念國二的子竟向朋友要求拿屬於自己的那一份,朋友以要用在家庭開銷拒絕,兒子氣得指控媽媽侵占,此貼文引起兩派網友論戰,有認為振興券本來就是屬於小孩的,父母親不該隨意取用,也有認為振興渠作為家用合情合理,不應任由小孩索討,那麼真的從法律上去分析,媽媽的行為真的構成侵占嗎?

  先說結論,媽媽以作為家用為由拒絕給予三倍券的行為,並不構成侵占。三倍券的運作方式是先給一千,政府補貼兩千,以這個例子來看,媽媽付出一千為國二兒子買振興券是贈與,而政府補貼的兩千元,性質上也是贈與,所以這名國二兒子得到的三千元全是贈與而得

 

  依照我國民法1087條,未成年子女受贈所得的財產稱之為「特有財產,而特有財產依照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因此父母只要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對於未成年子女受贈之物確實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既然振興券的三千元全是受贈之物,這名國二男同學的母親以作為家庭開銷為理由,顯然是為了子女利益,當然就具有振興券使用收益的權限,也就不會構成侵占罪,這其實和過年收紅包的道理相同,父母將未成年子女紅包最作為學費或其他家庭開支,是不會構成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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