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如要何行使探視權?如何擬定探視內容比較好?
探視權是讓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在無法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下,還是能繼和子女接觸聯繫。雙方如果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於聲請狀中以附表的方式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探視權之內容可以包括過夜在內。但須注意的是,離異的雙方必須有正確的認知,探視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設,而不要去剝奪子女享有父母親任何一方的愛。至於雙方協議定探視權的內容時能夠越具體越好,以免日後發生爭執。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附表參考如下:
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之子女OOO之會面交往方式、期間及應遵守事項:
1.時間:
(1)聲請人得於每週六上午九時起將OOO接回同宿,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將OOO送回相對人處所或兩造約定處所。
(2)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十日;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三十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3)於民國年份為奇數年(例如:民國一0三年、一0五年…以此類推),農曆除夕上午九時起將OOO接回同宿,至初五下午六時前將OOO送回相對人處所或兩造約定處所。
(4)於每年母親節、聲請人生日(即XX月XX日)、OOO生日(即XX月XX日)當日上午九時起聲請人得探視OOO,至同日下午六時前,將OOO送回相對人處所或兩造約定處所。
2.方式:
(1)得為見面、通信、通話及以其他裝置設備為聯絡之行為。
(2)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或同宿。
(3)聲請人家人得陪同會面。
(4)遇探視期日聲請人無法親自接送時,得委由家人代理。
3.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
(1)不得有危害OOO身心健康之行為。
(2)兩造不得對OOO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3)OOO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4)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義行使負擔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