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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租賃契約?應否使用書面?

◆前提事實:
何謂租賃契約?應否使用書面?

◆案件見解:
1.所謂的租賃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這裡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動產租賃依法律的關係,其對象一般可分為房屋、耕地、基地三種。至於一般租賃契約的訂立,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何種方式,也不一定要使用書面不可。
2.但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法律為杜絕爭議,使權利義務較為明確起見,特別規定,如果不動產的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否則在法律上的效力會視為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22條)。但是為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免日後起紛爭,最好還是訂立書面,詳載雙方權利義務比較好。此外要注意的是,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作成,這是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中的特別規定。
3.租約以書面載明的好處是,若租約經過公證,承租人可以受到保障,當房東將房屋轉賣他人時,租約也隨同移轉,房客仍可以依原租約條件繼續承租;而租約公證對於出租人的好處是,在租約到期後承租人不繼續承租,但遲遲未搬出時,房東可以直接以租約及經公證的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清空房屋,省去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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