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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契約,押金怎麼處理?

◆前提事實:
提前終止契約,押金怎麼處理?

◆案件見解:
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時,通常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會約定,由承租人交付一筆金錢,用來擔保「租金之履金」、「租賃物的返還」及「其他因租賃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所以,終止契約後,押金之處理就要看有沒有前面所說的幾種情形。如果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有損害賠償的債務還未履行時,那麼他之前所交的押金就可用來抵充。也就是說,出租人在權利尚未清償時,無返還押金之義務,並可直接以押金作為抵充,扣除後多餘的押金,因為出租人已經欠缺保有押金的權利,承租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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