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預先請我簽資遣費、退休金拋棄同意書,簽了有效嗎?
遇到惡劣雇主要求勞工簽份資遣費、退休金拋棄同意書(切結書)該怎麼辦?簽了之後是不是就不得請求了?
原則上雇主不得預先要求員工簽署資遣費、退休金拋棄之任何書面,這已經違反民法第71條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從條文可知,就算勞工被迫簽署願意拋棄,該協議內容也會歸於無效。此亦可參內政部(74)台勞字第283853號之函釋:「勞雇雙方所簽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者,其約定無效。」
但是如果是在勞動契約終止後(即已發生退休效力或資遣已生效時),則因為此時勞工之拋棄請求退休金和資遣費乃基於勞雇雙方之協議,依契約自由原則,若勞工非被脅迫、詐欺其意思表示自屬有效,同意書應屬有效成立。簡單來說,在僱傭契約存續中所約定預先拋棄資遣費、退休金,會因此時勞工對雇主之請求權尚未發生,對於一未來尚未發生的權利,該預先拋棄之約定是無效的;但如果雙方就當下之資遣費、退休金之事由已經發生了,則屬於已經存在之權利行使,若在此時約定放棄或接受雇主短少之給付時,基於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勞工之簽署即發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