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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對雇主辱罵,雇主可否以「重大侮辱雇主」將勞工解僱?

 

解僱應為雇主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之手段,即「解僱之最後手段性」。雖然勞基法定有對雇主重大侮辱可構成解僱之事由,不過依目前實務見解,基於解僱之最後手段性而言,侮辱之情節,必須就具體事件來衡量受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的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事項,視勞工之行為是否已嚴重危害勞動契約之繼續存續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若依社會通念並非重大,而參酌各個案具體狀況,為其他懲戒處分如警告、申誡、記過、扣發獎金等即可達到維護工作場所之紀律,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時,即可期待雇主僅為其他較微之處分,而非可逕行解僱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