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計算離職預告期
一、預告期間
離職預告期是指勞工進入公司任職一段時間後想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需提前通知雇主,讓雇主有預告期間可以補充人力或是安排準備事項得以緩衝,離職預告期又可分為定期契約離職與不定期契約離職,兩者規定大有不同。
(一)、定期勞動契約的預告期
定期契約是指勞雇雙方約定一期限,勞工於該期限內提供勞務,雇主則支付相對應的薪水,期滿後該契約便終止,只有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其一條件才會是定期勞動契約,且勞動契約所約定期限超過3年,那3年內不能隨意終止契約,須等滿3年,勞工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若勞工提前終止或是期滿後未為預告,雇主可向勞工提出損害賠償。
(二)、不定期勞動契約的預告期
我國所成立的勞動契約大多是不定期契約,是沒有約定期限的繼續性工作,除非被裁員或主動離職,否則可以持續工作,不定期勞動契約的離職可以隨時提出,但會因為年資不同,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規定:
1、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0天。
2、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
3、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
4、繼續工作3年以上:30天。
二、例外不用遵守預告期間
原則上勞工離職都要遵守預告期間規定,但有以下特殊情況,可不用遵守預告期間規定(參勞基法第14條):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三、預告期間的計算
離職預告期必須是獨立且完整的天數,不能是半天這種非完整天數,且預告期是包含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在內,另外,須注意的是提出離職一定要在預告期的前1天提出,即正式離職日是在預告期的後1天,舉例: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的勞工預定離職日是8/31,要在8/10日提出離職預告,預告期間是8/11-8/30共20天的期間,就屬於合法預告。
四、提離職的預告方式
提出離職並沒有強制規定要用什麼方式,不論是口頭、訊息、電子郵件、白紙黑字等,只要能夠清楚且明確的告訴雇主即可,是不需要雇主的同意,但考量到後續隱藏的法律糾紛,建議可以口頭加上文字等可留下紀錄的方式提出離職,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