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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任何理由將員工調職?包括職務的調動或調動工作地點?

內政部對調職問題,曾函釋「調職五原則」,法院亦多予採納,其原則如下: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的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法院亦作出「按勞動契約乃民法上僱傭契約之社會化,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誠信原則適用,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必須具有企業經營上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不得只憑雇主個人感情好惡而發布調職令,否則,該命令無效。勞工若不同意,即可依雇主違法勞基法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雖有上列原則可供判斷,但於個案作判斷時,仍是常發生爭執。例如公司將員工由台北調到高雄,但為員工備妥宿舍及支付每週返家之車資,是否符合所謂「必要之協助」?又如將員工由台北調至桃園,是否會過遠,也是問題,凡此種種爭執,有待法院於勞資爭議涉訟時,作出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