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官司?
官司分為很多種,要如何打,首先須判斷所遇到的事,是屬民事糾紛,例如欠錢不還,買賣糾紛等。或者是刑事問題,如酒駕、通姦等。當然有些糾紛也可能同時涉及民事和刑事,譬如車禍傷害、詐欺、毀謗等。另外,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打官司,則須打行政官司。
首先,以打民事官司來說,程序上須先寫狀紙,將你要請求法院判決的事項及你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寫明後再將狀紙遞交給法院。還有打民事官司須繳裁判費,金額約為追討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一。遞狀後約一個多月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至於打官司有一點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官司的勝敗往往不在於那一方說的有道理,或是比誰的口才比較好。官司勝敗的關鍵在於「證據」,因為到底哪一方說的才是最重要的,而一般情況下,主張權利的人必須提出證據,使法官確信該事實為真。
再來談刑事官司,程序上當犯罪事實發生時,例如被車撞傷(過失傷害)或被詐騙集團騙走錢(詐欺),首先你須先向警察提出告訴(注意有些案子有時效性,如過失傷害案件法律規定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警察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如果你怕時間延宕或警察吃案,也可以跳過警察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寫刑事告訴狀遞交給地檢署。地檢署接獲告訴後會定時間傳喚提告訴的人和被告來開庭。案子經過檢察官偵查後,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會將被告起訴,案子會送到法院,由法官開庭審理,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這個時候,如果告訴人不服可以聲請「再議」來救濟,如果再議還是失敗,則可以聲請「交付審判」,當然這些都須寫明理由,而且聲請交付審判法律規定須委任律師才能提起。
最後如果當事人要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也就是打行政官司,例如收到國稅局的繳稅通知,但認為內容錯誤,程序上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複查,對結果不滿,則須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如果還是不服,則要向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還有打行政官司原本不用繳費,但自96年8月15日起,要繳四千元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