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暫緩入監執行的要件
刑事案件若經判決確定刑期後,後續就會收到檢察署的執行通知,如果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報到後將直接入監執行。倘若有無法依報到時間入監的事由,需以書狀向檢察署聲請說明原因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明,由檢察官裁定准與駁後以書面回覆。
什麼樣的狀況可以聲請暫緩執行呢?
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原則上可以提出上開證明,檢察官依法律規定就會裁准,但是除了這些規定之外的原因是否可以提出聲請呢?
例如:收到徵(召)入營服役、重要工作交接、安頓家人等,因為每個個案情狀不同,建議可以將應暫緩執行為適當之具體事由、原因、時間向檢察署提出書狀聲請,檢附完整相關證明由檢察官斟酌判斷,如果不服駁回之處分,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485條以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