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債務人脫產,可聲請假扣押,應如何進行?又假扣押和強制執行有何不同?
假扣押債權人,在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的裁定並且執行以後,取得本案的執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以後,依照最高法院判例的看法,不得聲請假扣押,因為已得直接依據執行名義以後,依照最高法院判例的看法,不得聲請假扣押,因為已得直接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實務上,由於假扣押處理的程序比較快(怕債務人脫產),債權人為了爭取時效,常常有在取得執行名義以後,又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者),即可以本於假扣押的執行,聲請進行本案的強制執行。
(一)提出聲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要用司法狀紙載明有關的事項,提出於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狀要記明請求的事項(例如債務人應償還債權人新台幣五萬元,執行名義是判決時,大多按判決主文填載),已即執行名義。同時,要記載假扣押執行的案號及股別,以便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假扣押併入其他案件執行者,最好也記明其他案件的案號,萬一不清楚假扣押執行的案號,就要記明曾經假扣押的意旨或假扣押裁定的案號。
(二)預納執行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預納執行費用。執行費用,包括執行費、出差旅費、送達郵資等等。一般在聲請時,債權人即須預繳納執行費以及雙掛號郵票十份。這些預納的執行費用,將來在財產變價以後,可以優先於其他的債權扣還。所以,是先墊支後扣還。債權人沒有預納執行費用時,執行法院應定期間命債權人補繳,逾期不予補繳,強制執行的聲請,就會被駁回。至於執行費徵收的標準,即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費用有關之規定。」
另外,假扣押債權人在執行假扣押案件所預納的執行費,以後在聲請本案強制執行時,得在要預繳的執行費中,予以扣除。因為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執行,該假扣押的執行,即成為本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自然不能夠要債權人重複預納執行費。其他的債權人聲請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進行本案的強制執行,其預納的執行費,也應得扣除假扣押債權人在假扣押執行時預納的部份。
(三)提出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有哪些?說明如下︰
1.以確定的終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者,要提出判決正本及確定正明書或各審級的判決正本。
2.以假執行的裁判,以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作為執行名義者,要提出該裁判正本。
3.以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作為執行名義者,要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
4.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者,要提出公證書。
5.以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者,要提出債權或抵押權或質權的證明文件以及裁定正本(設定有抵押權的債權,債權人若是不能釋明抵押物不足供債權全部的清償或有其他特別的情事,依照最高法院判例的意旨,不得謂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可以聲請假扣押。只得就擔保不夠的部分聲請假扣押)。
6.以其他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要提出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例如以對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要提出裁定正本是。
(四)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進行本案的強制執行
程序︰
假扣押的執行,只是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所以,其執行只到保全的階段為止,除了有特殊的情形,可以進行拍賣或是變賣以外,都不進行拍賣或變賣。假扣押債權取得本案的執行名義,聲請本案的強制執行時,其聲請具備合法要件以後,執行法院就要調取假扣押的執行案卷接續進行拍賣等等換價的程序,不必再度經過查封或扣押的階段。假扣押執行案卷經調取併入本案強制執行卷後,以前假扣押的執行,即變成本案強制執行程序的一部分。當然,債權人認為假扣押的財產,仍然不夠清償債權時,可以另外再聲請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本案的強制執行,是為了滿足債權的清償。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進行本案的執行,除了不須再經過查封或扣押的程序以外,其他的程序,和一般的強制執行,並沒有不同。應如何進行拍賣、變賣?如何發收取、支付轉給、移轉的命令?以及如何分配?都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