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行嗎?
案例問題:
當案件經過漫長訴訟過程,終於取得了民事勝訴判決,另一個難關才正要開始,就是強制執行程序,而一直以來債務人所買的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究竟能否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實務上就有不小的爭議。
法律評析:
人壽保險契約,因為都具有儲蓄性,因此被認為是一種財產權,可做為強執行的標的,但目前實務上當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或強制執行時,法院僅會准予扣押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包括保單解約、保單貸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契約內容或轉換保單等權利。但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往往會以「人壽保險之保單認準備金,屬於保險人(保險公司)之資金,執行法院依形式外觀審查,認為應非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作為理由,駁回債權人請求核發扣押命令之聲請。
但近期最高法院也出現不同的見解,為了進一步保障債權人,最高法院認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固以開始強制執行時之債務人所有責任財產為對象,惟債務人將來可取得之財產,如將來薪資債權、租金債權或附條件、期限之權利等,仍得對之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雖屬保險人(保險公司)所有,但要保人對於其繳納保險費所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因此債權人要扣押人壽保單時,除了應准予扣押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外,保單本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該同樣屬於得扣押的標的。有關這部分的問題,若是一般民眾有疑問,不論是債權人、債務人或保單的受益人等,建議都應該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