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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和誹謗,其最重可能被判幾年?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和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根據刑法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被判拘役或罰金,但若是以「強暴」行為,如潑灑尿液在他人身上、打人一巴掌等,罪就更重,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誹謗的傷害程度高於侮辱,所以處罰較重,誹謗他人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若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如印發傳單、刊登報章雜誌,因為流傳較廣,危害較重,故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