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金融帳戶出售交付他人使用,成立詐欺取財幫助犯
◆前提事實:
甲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出售交付他人使用,提供他向民眾詐騙財物作為匯款之用,是否有罪?
◆案件見解:
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雖然甲僅將帳戶提供他人詐騙匯款之用,並未參與詐欺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但顯然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幫助詐欺行為,且讓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份,減少被查獲的風險,破壞社會秩序,因此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或許有人會以當初是因為求職、貸款等原因,才會將金融帳號、密碼提供給他人,但在現在人人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的時代,臉書、Line的帳號、密碼都不可能輕易告訴他人了,更何況是至關個人財產的帳戶,又豈會輕易交給他人使用?提醒民眾應多加防範,避免成為詐欺集團的一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