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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被騙去當車手!小心觸犯加重詐欺罪

基隆市27歲蘇姓男子日前上網透過臉書求職,卻遭詐騙集團吸收擔任車手盜領ATM現金,6、7兩月間在雙北地區便利商店及銀行內ATM領走百萬餘元,文山二分局景美派出所警員沈家群調閱雙北市上百支監視器面以車追人,循線逮捕蘇男,詢後依詐欺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分析

詐欺罪指行為人客觀上施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產交付或處分給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主觀上,行為人行為時知道自己正在對受害人施用詐術,並使他人交付財物,「施以詐術」除了積極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將錯誤的事信以為真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詐騙集團盛行,為遏止台灣成為詐騙王國的歪風,刑法新增加重詐欺罪,於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作案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騙取受害人錢財時,加重刑責至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無論是普通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都處罰未遂犯,即使詐騙錢財未到手,只要受害人已受騙交付錢財,就可以處罰施詐術的行為人。

求職管道日多,許多民眾因此誤信詐騙集團訊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加入詐騙集團,成為替詐騙集團提領不法詐騙金額的車手。車手雖不負責施以詐術,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若至始至終不知道自己加入詐騙集團,因與其他犯罪集團成員間存在各擔任施詐、聯繫及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等任務的分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會被法院認為是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需負共同詐欺罪的刑責,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車手還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的行為,尚需以該條特殊洗錢罪論處。如果擔任車手期間知道自己正在提領受詐騙被害人的款項,並且自願繼續參與,還會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本件蘇男雖是以為自己是幫遊藝場提領客人的賭資,但實際上,依照目前新聞廣為教育民眾詐騙集團的手法及蘇男經歷,蘇男很難否認自己不知道成為詐騙集團車手,詐騙集團雖未讓這類受騙上當的求職者做太多集團內部的詐騙行為,不知情而應徵為車手的求職者也會因為參與詐騙集團的分工,可能被處加重詐欺罪的刑責,求職時不可不謹慎篩選任職公司及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