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服刑完畢後,還要把錢還清嗎?
◆前提事實:
甲架設民宿網站供旅客訂購,消費者下單並匯款後,旅遊當日到了民宿地址才發現根本沒有民宿,始驚覺遭詐,甲被判詐欺最後,對於受害者的損失應否負賠償責任?
◆案件見解:
要。因為罪名與刑罰是屬於刑事責任方面,而還不還錢是屬於民事責任方面,所以兩個訴訟程序是分開的。
依據民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向犯罪人請求還錢,賠償其所受的損害。受害人亦可以在刑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