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性侵害」的類型及區別?
◆性騷擾:
1.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有「性涵義」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
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例如:老闆故意將手搭在會計小姐的腰上,或故意擦撞小姐的身體部位或開黃腔等。
2.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且具有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性表達。
例如:老闆向業務小姐說:「陪我睡一晚,我就升妳為業務經理。」
4.性歧視言論。
例如:甲男對乙女說:「像妳的胸部那麼小,根本沒有人想跟妳做愛。」
5.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有性意味的碰觸。
7.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行為。而這些性行為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或其他以異物或性器插入陰道、口腔、肛門之行為等等。
我們一般常說的性騷擾以及強暴都算是性侵害,而在法律上的解釋是說,不管是對男生或女生,以強迫、威脅、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及性交者,都稱為是性侵害,所以法律上不只保護女生,也保護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