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行為是指下列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而猥褻行為是指性交以外,一切在客觀上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並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行為。
叫同事寶貝,挨告性騷擾
讓法官頭痛的「性侵犯罪」
性騷擾有刑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