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
事實概述
SBL台啤隊球星周伯勳,日前遭一名女大生指控「撿屍」,指稱周男趁著她不勝酒力,將她帶到KTV陽台性侵得逞,但周男卻稱兩人是在你情我願之下發生關係。歷經多個月的調查,檢警發現女大生進出包廂時意識清楚,並無醉倒等異樣,最後以罪嫌不足不起訴,還給周伯勳清白。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法律評析
一、簡介「加重強制性交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22條,其與強制性交罪的成立要件雖同為行為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式)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但立法者考量某些情節較惡劣,應加重非難,所以特設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下列情形須加重處罰: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二、簡介「乘機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25條,此罪成立的要件為「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性交,被害人因前述情形而不知或不能抗拒」。所謂不知或不能抗拒,是指被害人因前述精神障礙等情形,達到無法或難以表達意願的程度,而處於無法抗拒的狀態。但須注意,被害人是否處於無法抗拒之狀態的認定,並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的依據,而是以被害人身心的客觀狀態作為認定的標準,即應具體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性的認知進而為同意的能力。
三、如何區別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是為「強制性交行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還是「乘機性交行為」?
由於加重強制性交罪是從強制性交罪而來,因此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必須是「能」表達意願,行為人才有「違反」其意願的問題;而乘機性交罪的被害人則是根本無法表達意願。
四、以藥劑犯下性交罪,是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還是「乘機性交罪」?
實務見解認為,此二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自行、主動、非受引誘」造成自己陷入不能抗拒的狀態,如果是,則會成立乘機性交罪;如果不是,則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舉例來說,若是因自行嗑藥或飲酒過量,導致自己後來不省人事進而被撿屍,成立的是乘機性交罪;若是因行為人下藥而導致被害人不省人事,成立的則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五、本則新聞評析
北檢調閱案發當時的監視器,發現該名女大生進出包廂時神情正常無異狀,看不出有任何酒醉的情形,並未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狀態,又有證人表示,周男與該名女大生離開包廂後,周男未返回包廂,只有該名女大生回到包廂,該名女大生還抱怨周男「拍拍屁股就走」。檢察官根據證人的上述說法,認為不排除該名女大生是因不滿周男的冷淡態度,才會提告,又因為相關事證不足,最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給予周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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