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網路聊天室聊到包養、援交,小心警察找上門

有不少民眾會上網路成人聊天室聊天,無對價的約砲是合法的,但涉及到「錢」或「對價」,就是性交易,在我國各縣市都還未設立性專區的情況下,性交易仍然都是違法的,例如包養、援交都是典型性交易的字眼。成人間的性交易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3萬元以下罰鍰),不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警局必須送法院裁決,因為程序較麻煩警察較不會主動查緝處罰。至於與18歲以下少年、兒童的性交易,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刑度就很重,用網路對外散布和兒童少年性交易的訊息也都觸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警無限上綱的擴張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適用範圍

一般成人聊天室都會寫到未滿18歲不得進入,進入前也會跳出警語,雖然不排除有未滿18歲之前手賤還是進入成人聊天室,但至少這已是對未滿18歲人初步的隔絕措施,而進入聊天室的一般人,應可合理期待在裡面聊天對談的對象,至少都是已滿18歲之人,就算在成人聊天室刊登性交易訊息,也不會使未滿18歲的人接觸到,並不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該條例適用的前提是行為涉及未滿18歲之人)。但檢警常擴張解釋,認為未滿18歲的警語只是建議,一般家庭的電腦也不會裝色情守門員,兒童還是可以無視警語進去聊天,所以就算在成人聊天室刊登性交易訊息,一般人應該可以預見到會有小朋友在裡面,所以還是要負擔刑責,由警察常在聊天室偽裝女生對這些粗枝大葉的男性釣魚,再詢IP通知到案,屢試不爽。

仍應恪尊罪刑法定原則,不應以刑責相繩

大法官第623號解釋提及:「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可見大法官認為只要對18歲以下之人有必要的隔絕措施,就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適用範圍,至於怎樣才屬於「必要的隔絕措施」呢?以現行科技,電腦、手機無法判斷使用人幾歲,網站方也只能透過警語要求未滿18歲之人不能進入,現在的科技就只能做到這樣,如果按照一些法官、檢察官、警察的見解(如上段),無異是課予行為人不可能的任務,殊值可議。事實上,其實只要網頁內有明確標示為限制級分級,使瀏覽該網站聊天室之人,於一進入該網站時即可輕易而明確知悉須為已年滿18歲之人始得進入該網站聊天室,而進入該聊天室刊登訊息之人,經由該網站之上開公告、提示,亦應可得信賴進入各該聊天室而瀏覽其所刊登文字等訊息之人應為年滿18歲之人,即可推論被告主觀上應無針對兒童及少年傳布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意,不成立犯罪。不過目前此非實務上統一見解,民眾在網路聊天室聊天時,仍應避免關於性交易的敏感字眼。

 

參考判決: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