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難明的妨礙性自主案件
報載曾任某儀隊協會理事長的被告,外表帥氣,在多所高中擔任儀隊教練,被控對3名女學生性侵害、肛交及猥褻共8次,被告全盤否認。台中地院一審認為,縱使被告「欺騙感情卻未觸法」,判他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卻逆轉,認定被告「利用擔任理事長的權勢」,對其中1名女孩猥褻與性交,因此依利用權勢性交及利用權勢猥褻判刑1年半。
法律評析
真相難明的性侵案件
妨礙性自主類型的案件,若是有案發經過一段時間以後方提告的狀況,通常都會出現因證據不足而真相難明的狀況。這類案件最強的證據當然就是被害人的指控,但不可否認的,這類案件因為某些其他因素而胡亂提起的也為數不少,例如常聽到情侶分手告性侵、或是一夜情完告性侵的案件,因此若是單就被害人指控就要認定犯罪,很容易出現冤錯,因此在其他證據無法支撐被害人的供述,而無法有效證明被害經過,縱然案件經過檢察官起訴,也很難能通過法院的檢視。
也正是因為這樣的真偽難明的狀況,不同的法官審理往往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一個好的律師在面這類對案件時,應該要試圖將當時狀況還原,並重新檢視事實的經過以及各個證據,若是確有矛盾不合理之處,要盡量提出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以避免冤錯憾事的發生。
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不同
一般的性侵,是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發生性行為時並強暴、脅迫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證據,但卻是因為利用權勢較高的機會,例如主管對下屬、老師對學生等關係,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認為這樣的行為仍有處罰的必要,性交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刑。
而所謂的權勢關係認定的範圍非常廣,舉凡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均包含在內。因此在面對這類關係時,為上位者應該要特別注意自身舉止,謹守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