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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同事寶貝,挨告性騷擾

北市一名王男指控,今年初他到新公司上班第一天,孫姓女同事就當眾叫他「寶貝」,還硬塞橘子要他吃,讓他覺得被性騷擾,事後還引發精神創傷,要求孫女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高院認為,孫女雖開口叫王男「寶貝」,但相關言行並無歧視或侮辱,內容也跟性或性別無關,因此判王男敗訴確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分析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的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強制性交、猥褻等)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是否成立犯罪行為,需同時符合主觀及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指加害人主觀上有犯罪意圖,在性犯罪或性騷擾中,亦可指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使被害人感到被侵犯的想法,客觀要件,則指加害人的行為自外觀上來看一般人也會覺得是在犯罪,例如本案所涉及的性騷擾,即指是否以歧視、侮辱的言行,而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或使被害人感到被冒犯而影響工作。而本案中,孫女是在王男入職第一天即在言談中加入「寶貝」一詞,王男甚而因孫女硬要塞橘子給自己吃而感到受到侵犯。

審酌是否構成性騷擾時,需視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法院認為當天是王男第一天入職,孫女也只是因不知王男姓名,又想提醒王男記得丟垃圾,才以「寶貝」作為對王男的稱呼,無法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孫女用字遣詞及動作未具歧視或侮辱性質,加上王男是想以自己受到性騷擾為由,向孫女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歸於提出請求之一方應針對對自己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王男卻無法證明自己因孫女的行為有受到如何的精神創傷,因此判決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