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簡介
酒駕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第185之3的公共危險罪。在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施行後,不僅已將罰金額度提高,同時被判徒刑或拘役時也可併科罰金了,法規之內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駕駛人酒後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的程度時,仍然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那麼他在一開始駕車上路時,就已經觸犯這條罪了。
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並會被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以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