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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身分證影本內容,是否構成犯罪?

楊宗緯在身分證影本上,將自己的出生年次從67改為72年次,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待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且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會依法主動偵辦。最後,檢察官對楊宗緯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為一年,並須寫五百字以上的悔過書。而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到緩起訴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期間內,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六十小時的義務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