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與大陸女子假結婚,有何法律責任?

◆案件事實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可進入臺灣地區,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所規定,且依最高法院見解,以「假結婚」真入境之脫法方式,進入臺灣地區,也屬非經許可入境,並不以偷渡進入者為限。不法人蛇集團會以數萬元的對價,以及招待免費前往大陸的機票,找臺灣地區的人頭老公和大陸女子結婚,讓大陸女子取得合法入境的資格,然後再從事賣淫等不法犯罪,而人頭老公有何法律責任呢?

 

◆律師解說

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辦假結婚若無收取對價,可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若有收取對價,則有營利意圖,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為了曲曲數萬元報酬而捲入牢獄之災,十分不值。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明知結婚不是真的,卻使戶政事務所人員做了結婚登記的錯誤登載,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