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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可以再另外命令被告履行什麼事項?

◆前提事實:邱姓男子上網張貼援交訊息,被檢察官處以緩起訴,罰寫悔過書;不料邱某竟在悔過書上嗆警察及法官,被檢方撤銷緩起訴。邱男原先只要支付一萬元做公益,貼悔過書一篇(不得少於600字),每日一次,共貼7次即可,被撤銷緩起訴後,將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

◆案件見解:
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例如: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對被害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
4.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
5.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的必要命令。


須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沒有遵守或履行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被撤銷以後,已經履行的事項也無法再請求返還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