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事實:甲未於緩起訴處分所定限期內,將檢察官諭知履行事項之悔過書寄達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被告甲是否有救濟途徑?
◆案件見解:被告原本的緩起訴被撤銷後,被告若不服,可以再向檢察官聲明再議,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的規定,被告可以在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的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由上級法院檢察署作成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257條、第285條)。
再議結果:
緩起訴被撤銷後,被告可不可以不服?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可以再另外命令被告履行什麼事項?
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檢方會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