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夫妻之一方有婚外情是否構成離婚之原因?

 

 通姦罪未經告訴或經宥恕,仍可以訴請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有婚外情且有通姦之事實,自然屬於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示合意性交的部分,自然已構成可以提起離婚之事由,即便尚未有通姦之事實或證據,倘若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也可提起離婚訴訟。又依實務見解,傳統的納妾(即娶小老婆)行為在親屬編施行後,即屬與人通姦,除非其妻曾明認或默認外,否則得請求離婚。此外,以通姦為理由請求離婚,並不以夫 (或妻)已因通姦罪被處刑罰為要件,他方不為告訴而請求離婚並無不可。而且,通姦行為有無告訴,或經告訴後再撤回不追究刑事責任,與有無宥恕(指原諒對方)是兩回事。也就是說,不是告訴後撤回告訴就不得再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