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收到銀行的支付命令怎麼辦?

收到20天內可以聲明異議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也就是透過法院督促債務人儘快還錢的法律制度,因此法院收到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後,不需要開庭,只要書面審理認為有理由,就會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在104年7月1日修法前,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很寬鬆,只要債權人說明其債權,法院認為合理,基本上就會核發,但只要收到支付命令的人(有時候根本沒有欠錢,或是有欠但沒欠那麼多)沒有在20日內聲明異議,那麼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如同確定判決,效力十分強大,可為執行名義(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確定其內容、範圍,並作成公文書,可據此公文書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事後的救濟管道非常嚴峻,只能聲請再審。修法前的支付命令審查不嚴格、無須開庭,因此有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的漏洞對無辜民眾核發,民眾如果未在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則可持確定的支付命令對民眾的財產強制執行,且民眾無翻盤的機會,因為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則有確定判決的效力,雖然可以提起再審,但再審被駁回的機率非常高。有不少民眾深受其害,因此我國在104年7月1日修正支付命令,將支付命令的聲請變嚴格,聲請人必須準備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債權人,而最重要的是,修法後確定的支付命令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事後也能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銀行為節省訴訟成本,以求盡快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多數都會透過支付命令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因此,債務人收到銀行的支付命令,如果對債務金額有所疑問,一定要在20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遞狀「聲明異議」,此時支付命令會失其效力,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以釐清與銀行間的債務金額多少;如果債務人疏未注意而未在20日內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此時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救濟。建議收到支付命令的民眾,盡快詢問法院或律師,以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錯失救濟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