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
一般債權人如欲獲得清償,須經由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除曠日廢時外,亦須支出相當之成本。因此,票據法為加強本票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及加速受償時間,乃於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本票裁定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
聲請要件
1.本票須已屆清償日,且持票人已提示而未獲付款。
2.向「發票人」主張權利,而非對背書人主張。
3.應備本票正本,證明本身為持票人
4.聲請人須依本票金額繳納裁判費
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形式書面審查制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故法院僅會透過書面審查,並不會開庭審理,本票如符合票據法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時,法院即會核發本票裁定給聲請人,聲請人拿到裁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