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雇傭關係保密義務的範圍

問題:雇傭關係結束以後,雙方約定員工負有保密義務的範圍,應如何認定。

在實務上常見,企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要求接觸者負保密義務,且其約定應保守之秘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沒有一定必須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不過仍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因此縱使在辭、離職時聲明:「保證無影印、抄寫公司文件、函電、設計圖樣、帳冊、客戶往來等資料,並保證不得洩漏在公司任職期間所知之秘密」等內容,非僅限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但至少仍須具備非一般周知之特性,且公司已採行防止第三人獲悉之保密措施者,始屬相當,應不得擴張解為公司之任何資訊,均在保密範圍。而至於許多企業特別重視的產品之報價或銷售價格,如果不涉及成本分析,即屬替代性產品進入市場進行價格競爭時得自市場中輕易獲取之資訊,非必因受僱於產品之製造或銷售者,始得獲知之秘密,同樣不在保密範圍內。

實務見解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