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監護權,宜蒐證打官司
最近連續發生數起父母為爭子女監護權,做出自焚、帶孩子燒炭殺等激烈手段,更有發生媳婦疑因爭三歲女兒監護權,殺害公婆案,如有監護權及探視權問題該如何處理較好?
離婚夫妻談監護權建議︰
1.協議離婚時,應在協議書註明監護權、探視權歸屬
2.若未取得監護權,應註記探視方式、時間、地點
3.探視若遇刁難,可蒐證
4.若監護權、探視權無法取得協議,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法官裁定
5.判決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一方,若監護人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刁難探視,可再提訴訟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如要探視子女時,如受阻可找社工、警察或里長陪同,若有必要時可發存證信函,或是傳簡訊要求探視,對方的回覆不給看小孩,則存證信函和簡訊都是探視權被刁難的證據,蒐證齊全後可請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案(探視權)。再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如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在另一方監護權人有不適任情形或日後自己能舉證適合小孩的教養環境,可向法院請求監護權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