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有刑責嗎?
◆前提事實:
據報載,一名劉姓男子見一名高職少女進入麥當勞,即尾隨少女到該店三樓,見少女進去女廁,也跟著潛入隔壁間廁所。劉男利用廁所隔板下方有十五公分空隙,趴在地板上偷窺少女如廁,並大膽伸手撫摸少女下體兩秒,被害少女下的起身大叫「色狼」,劉男才奪門而出逃離現場,但被路人制伏在地,移送法辦。
◆案件見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及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原則上性騷擾行為都是行政罰,但仍有例外,同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肢體接觸的性騷擾涉及隱私部位時,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故本案承審法官認為劉男行為已違反被害人意願,以刑法的強制猥褻罪判刑有期徒刑七月,但因劉男無前科且有悔意,所以給予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