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的水質差,房東須負責
◆前提事實:
小志透過仲介商介紹承租房屋,住進去後發現水龍頭流出來的水鏽黃,請房東處理卻是不理不睬,問應負責任的是房東還是
◆案件見解:
民法第429條定有出租人的修繕義務,一般的租賃契約內容,也都有約定房東負有修繕到房屋可以正常使用的責任。若租屋的水質有問題,承租人有權要求房東更換水管,房東若不改善,可以依民法終止租賃契約(此為法定終止權,只要發生法定事由,承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所以,小志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催告房東,要求房東在一定時間內修繕水管,若於期間內仍不履行,小志就有權可以主張終止契約(民法第430條)。或是由小志自行修繕後,要求修繕費用自租金中扣除。提醒注意,屋況瑕疵若是因為房客造成的,房客並沒有請求房東修繕的權利。另外,若在租屋前,仲介商刻意未說明自來水的情況,事後發現水管生鏽導致水質渾濁,則小志在發現仲介隱瞞水管生鏽情形的1年內有權要求和仲介解除契約(民法第92、93條),並要求返還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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