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因為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所以必須父親死亡後,兒子才會發生繼承關係。而本案中父親尚健在,故兒子無法預先辦理拋棄繼承。根據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可以在其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限定繼承知多少?相關程序報你知
地院判決張榮發遺囑有效,張國煒可繼承140億元遺產!
遺囑見證人未全程在場 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