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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傷害,須在六個月內提告

◆前提事實:
情情因懷孕後肚皮鬆垮,至診所進行美容直整形手術,但情情認為醫生手術失敗,造成自己肚臍看不見,告醫生過失傷害,檢察官以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作成不起訴處分,請問該怎麼辦?


◆案件解析:
醫療糾紛,實務上甚為常見,往往同時牽涉到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本案例就刑事責任而言,醫生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須就本個案具體情形判斷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換言之,醫生進行手術有沒有違反一般理智而謹慎之人所應有的注意,個人有沒有違反進行該美容整形手術所應做到的注意及對造成過失傷害的事實有無預見可能性。但須特別注意的是,業務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性質,所以法律規定甲女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逾期才提起檢察官只能作成不起訴處分。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倘若醫生未盡醫療上應盡的注意義務,侵害病人的權利時,應負醫療過失的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其基本案例類型,如診斷錯誤、延誤治療、治療不當、注射不當、消毒不良等。近年來一般認為醫生有說明或告知義務,也就是說在手術前應對病患或其家屬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而且實務上須送專業醫療機構作鑑定,認定上甚為繁複且常須一段很長的時間。故本案例民事上醫生是否有醫療過失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作判斷,非可一概而論,雖然刑事部分已逾告訴期間,但民事部分情情仍可向診所及醫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