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醫療糾紛之請求對象與權利

    舉例說明:A因懷孕在B醫院進行產檢,主治醫師C因疏忽未發現胎兒染色體異常,雖然A一再詢問,C醫師仍建議可以生產。嗣後,A產下之嬰兒患有無法治癒之先天性疾病。A想向B醫院和C醫生求償應如何主張? 

    一、A、B間有契約關係存在,B 須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契約責任。A在B醫院進行產檢,由C醫師進行醫療服務,A和B之間有契約關係,A和C之間無契約關係,只可能有侵權責任。若依契約關係向B請求,請求權的基礎是民法第277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完全給付」是因為C原本應依債之本旨,確實做產前檢查,但C疏忽未發現胎兒染色體異常。而依法律規定CB的「履行輔助人」,也就是幫助B履行契約之人,因C之疏忽仍建議A可以生產,所以造成B侵害A依契約而生之給付利益,故A可基於契約關係向B請求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二、C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依醫療法第82條作判斷。A和C之間雖然沒有契約關係存在,但A會之所以會產下嬰兒是因為C的疏忽未發現異常所致,因為C過失未發現胎兒染色體異常以致於未及時建議A施行人工流產。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2018年新修正的醫療法第82條對醫生的醫療責任做了更明確和限縮的規定,其民、刑事責任分別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院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個案上須送鑑定(衛福部醫事鑑定機關)再由法官作出判斷。過失之重點在於是否「違反醫療法必要之注意義務」和「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而所指的「注意義務」則看是否符合當時醫療常規。爰列圖表說明:

所以本案C是否應負侵權責任,應依前面所述民事責任判斷之基準就個案做判斷。倘若,C應負侵權賠償責任,則因為C是在執行職務中過失造成A權利受有損害,是「決定是否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受有損害,依法僱用人B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

 

    三、賠償範圍為何?民法規定賠償範圍是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這是範圍所在,至於有沒有應就個案做判斷。倘若本案例依法律作出判斷B、C有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責任,導致原本若A之到胎兒染色體異常可能選擇流產之權利受損, 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和因生下之嬰兒有無法治癒之先天性疾病,因此疾病而產生之(特別扶養費或其他醫療檢查費用)。此外,A因為是重大人格法益受侵害而且侵害情節重大,可以BC請求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