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前提事實:
甲乙雙方就民事爭議事件,私底下協商之內容,遭一方在不知情之狀況下竊錄影像,則該竊錄影像得否在民事訴訟程序上,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
◆案件解析:
私人不法取證在民事案件中得否被當成證據使用,因為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就此問題立法,一直以來答案都有爭議,而最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則就前述問題提出了值得參考的判斷標準,認為縱使是未經他人同意所竊錄之影音內容,仍須該違法手段有情節重大等情,才應該在民事案件遭認定無證據能力:
「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