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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釋明問題

假扣押聲請必須法院裁准

假扣押一直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很重要的一環,為了避免落入債務人脫產而使日後縱使贏得訴訟也無財產可執行的窘境,假扣押可說是第一要務。但我國各地法院對假扣押聲請是否核准可說標準不一,有些地區只要有聲請假扣押幾乎均會通過,而有些法院在決定是否准予假扣押裁定則採用極為嚴苛之標準,常見以債權人未對假扣押之原因也就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進行釋明,這些法院的想法無非認為債權人應該要說明債務人有在脫產,但讓人不解的是,若是債權人可以具體提出債務人脫產的證據,則還有假扣押的必要嗎?

 

最高法院在104年台抗字第863號裁定中,就假扣押原因的釋明提出了較為適當的標準,也適度的鬆綁假扣押原因釋明的困難性:

1、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

2、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

3、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

 

判決內容

參考如下:「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