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總價契約「漏項」爭議之處理

一、工程契約分為兩大類:

 

二、總價契約爭議

理論上,採取總價給付的方式對業主而言是最便利的,不論實際施作數量多寡,一律以廠商得標時之契約金額為準。但實際工程施作時,常發生工程圖說或工程詳細價目表與工作項目之數量不一致,或係因辦理變更設計、天災等不可抗力、物價波動等,導致實作數量與合約數量不一致的爭議情形,若將此風險一律由廠商承擔是否公平或應嚴守契約即競標公平性即有疑義。

 在契約未變更之前提下,若發生例如:承包商在作業執行上失誤;設計者未確實按圖核算工程數量;設計者估計之工程數量錯誤;實際地表下狀況與鑽探資料不符等,導致施作數量與契約約定不符之情形時,價金風險應由誰承擔?。又可區分為「數量差異」與「漏項」兩種情形分別處理,在前者之解決方向上較無問題,因為在公共工程中可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二)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者,其逾5%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進行調整。

 若屬「漏項」爭議,實務處理方式在工程會之調解或仲裁傾向採取合理調整契約價金之立場,變更設計方式增加該項施工項目,並依實作實算方式計算工程數量、價金,但因為沒有如同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之規定,透過訴訟處理時,法院的處理方式未見一致。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漏項」時,多數會傾向契約嚴守及競標公平原則的角度作判斷,認為「該遺漏係一般廠商就所有招標資料,案通常情況解讀,均不認為係屬工程施作範圍者使足當之」,認定構成「漏項」後,解決方式諸如:全額補償、扣減單項數量10%後,就剩餘之90%核實計價、逾契約總額10%部分核實計價、由業主及包商各自承擔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