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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也有言論自由-釋字744號

化妝品大廠日商DHC台灣公司因為不滿化妝品廣告沒事先送審被罰,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告含藥物成分之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大法官理由書中明白闡述,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即日起失效。

言論自由的限制

言論自由的保障一直以來都是近代法律強調的重點之一,所謂的言論不僅是一般人所表示的陳述,或是公眾事務的評論,更是包含商業上的廣告。言論自由源於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但言論若是毫無限制,它的殺傷力或許比子彈更強,因此法律對於言論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的標準就是以「比例原則」來把關,把不同的言論類型加以區分,再分別出言論自由的寬鬆程度。而限制言論的手段,除了透過刑法的規定,還有眾多特別法去限縮,違反的話都會遭到罰錢,例如近期在網路上很紅的梅精商家,就面臨相關藥事法的罰則。

事後限制

通常和一般人最息息相關也是新聞最常見的,就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誹謗罪以及民事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前者兩種是屬於刑法上的犯罪,違反者會有刑事責任,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刑責不重,但卻仍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後者則是透過民事求償,或是請求對方登報道歉等救濟手段。而不論刑事以及民事的妨礙名譽案件都是屬於事後限制的類型,也就是司法機關等言論發生後,若有人認為因此遭受侵害提告,司法機關才會再來判斷有無成立犯罪或賠償責任。

事前限制

但另外有一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屬於會被行政機關事前限制的,又可以稱為事前審查,也就是若是沒有經過事情的許可,就擅自發表這類型的言論,國家不管言論的內容有沒有不當或不實,都可以直接處罰。釋字第744號就是在處理此問題。大法官指出,就算化妝品有含藥成分,例如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大法官認為,含藥化妝品對民眾健康的影響雖較一般化妝品為高,但相關廣告對民眾的健康不會造成直接威脅,如果產品違法,只要透過事後懲罰和禁止輸入、製造和抽驗等取締措施,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