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淺談政府採購中抽水站的合約陷阱

治水乃百年大計,台灣因為結合地小山高雨量大等特性,導致容易在颱風、暴雨等季節氾濫成災,為了避免每一次的淹水所造成的大量損害,容易淹水的縣市政府無不將治水計畫列為縣政首要目標之一,抽水站的建置也成為治水政策的一大重點。不過若您是要準備去投標承攬抽水站工程的廠商,建議您要特別注意合約中的幾點問題,以免在政府採購的案件中,再次成為欲哭無淚的冤大頭。

抽水站工程包含土建及機電

一般來說,只要是從無到有的抽水站的工程,就會同時包含了土建及機電兩個部分,也就是建置抽水站的站體工程以及抽水機機組兩大部分,因此去投標承攬的廠商,除非本身是有土木和機電兩種專門的公司可單獨投標,不然都會以共同承攬的方式投標,由兩家公司分別負責土建及機電的部分。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政府採購契約中對於共同承攬實際實行的規定,並沒有多做說明,機關原則上都是將共同承攬廠商視為一體。因此若兩間廠商並沒有另外在書面將兩者權利義務載明清楚,很容易事後產生糾紛,若有違約情事發生,也都將由兩間一同承受不利益。

政府採購合約中的陷阱

在抽水站的政府採購合約中,存有好幾個陷阱,再再都是過去廠商的血淚史,因此在決定要下去投標仍再次提醒廠商應注意。

過短的工期

其實工期過短,在許多的公共工程案件中都有同樣問題,為了能夠有漂亮的政績,公部門往往會盡量壓縮工期,更忽略了工程履約過程可能會遇到的各類問題,可能是天候,更多時候可能是人事。抽水站的位置,通常都坐落於易淹水區域,因此工程進度容易受到天候影響,若未確實將不可歸責於己導致無法施工之證據一一記錄下來,日後恐有很高的風險遭到逾期罰款。(公共工程通常都是逾期一天罰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上限是總價的20%)

合約內未載明驗收之標準,事後添加導致驗收不過

抽水機組在全世界有許多不同的品牌,而每一家的機組所會附上的文件都會略有不同,廠商若是一開始未與承辦之單位確實做好溝通,將需要的所有文件備齊,因為採購合約中對於驗收需要那些機組測試文件不會明確載明,日後若是承辦人員刁難,將有很高機會被認為驗收未過而有瑕疵,進而遭到減價收受。

不待驗收通過抽水機組安裝好就要開始用,若有損壞廠商負責

魔鬼藏在細節裡,這一點是非常需要注意的,抽水機的政府採購合約,往往會有一條規定,抽水機組一旦安裝完成,縱然未經驗收通過,業主(機關)有權要求廠商配合運作機器。廠商若是沒有配合讓抽水機協助抽水業務,機關甚至會恫嚇廠商,日後若因此有淹水災情要負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將會衍伸很大的問題,試問一個還沒有驗收通過的機械設備,包含馬達和抽水機,在驗收之前就已經配合協助抽水業務,但所有風險卻仍要廠商承擔,若是因此導致機組耗損,日後驗收不過的責任還是屬於廠商,保固起算時點也會有極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