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宴後拒登記 落跑新娘判賠
報載:住桃園的張姓小姐懷孕後補辦結婚喜宴,事後覺得未婚夫沒責任感,不陪她產檢,只顧自己玩樂,擔心未來不幸福而悔婚,寧可自己養小孩;未婚夫提告求償,法院判她須賠償聘金和喜餅費30多萬元。
婚約不得強制履行
婚約雖然屬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但與一般民事契約不同,在民法的規定,婚約是屬於一種不可強迫履行的協議,締結婚約的雙方隨時都還是有選擇權,實務上也不得以履行婚約作為訴訟的標的,強制一方配合登記。
違反婚約若屬可歸責,可請求賠償
不過,雖然雙方訂婚後有再次考慮機會,反悔也是可行的選項,民法上有規定,若是訂立婚約後,對方有下列事項,可以直接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故違結婚期約者。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但毀約之一方若無面上面各款事由,因可歸責而造成對方損害,依法就要負賠償責任,這個損害賠償範圍包含金錢上以及精神上,不過若是要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前提必須要該方在此事件上是完全無過失方可。
未依約結婚娉金、陪嫁品可要回
在訂婚階段,男女雙方各自會有所謂聘金或陪嫁品(傳統稱為六禮或十二禮),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屬於「有條件」的贈與,若是雙方後來因故沒結婚,則贈與就因條件沒有達成而失去效力,不論是男女雙方均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新聞中法官也就是依據此理由,將男方當初所出的聘金和喜餅費30多萬元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