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離婚法律問題

雙方都願意,法不入家門,則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一方不同意,則在具備一定情形下,另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實務上目前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由訴請離婚並經法院判決者,占絕大多數,至少九成以上,範圍涵蓋甚廣,可謂包山包海,有家暴事實未聲請法院核發家暴令,或夫妻之一方被判處徒刑,縱然是輕罪或尚未確定,仍可能因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判決離婚。

 ♣ 應注意事項:

 1、一般說來,法官判決離婚,會就二個層面來審理案件,首先當然就是要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大概是指一般人來看,這個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下去,因為已經失去彼此信賴的基礎,縱然形式上的維持也沒意義。
接著須再判斷導致今天婚姻無法維持是哪一方的過失,比較雙方過失的大小,過失較大的一方不可訴請離婚,過失一樣大,任何一方都可訴請離婚,不過,哪一方過失比較大依調查證據的結果,由法官依自由心證認定。

 2、謀定而後動。任何訴訟都一樣,包括離婚官司。一切講求證據,所以提起訴訟前應先作好蒐證的準備工作和對訴訟過程有所策畫,畢竟訴訟是條艱辛的路,如果雙方事後沒有調解成功,則離婚官司打到第三審才會確定,可能一打2~3年。

 3、離婚訴訟包括時常伴隨而生的小孩監護權,除謀求專業人士(律師)為法律上的協助外,其實長期的高度抗壓心理準備很重要,有可以支援、支持或商量的家人或者朋友們亦很重要。

 

♣ 時常延伸的法律問題

裁判離婚採強制調解,由法院裏的調解委員(包括法官)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行開庭程序。離婚有共識,但監護權和扶養費誤不妥,可先就離婚部份先達成調解,另外就監護權和扶養費再另外移請法院裁定。

一、小孩監護權和會面交往

一般多已離婚為前提。但在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可以准用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相關規定,有關規定羅列如下:

(1)父母先為協議原則
(2)為子女利益而改定父母的協議
(3)為子女利益而改定監護人
(4)法院之酌定:指前面3點情形,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酌定。
(5)會面交往權:指未有監護權之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或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請求法院酌定或變更。

二、小孩扶養權

以離婚為前提。雖然未離婚但訴請給付扶養費也可單獨起訴,此時多計入家庭生活費一併計算。

(1)這是小孩自己本身的權利,不會因父母當初有協議而受影響
(2)在夫妻財力大同小異不是特別懸殊的情形下,一般是一人負擔一半。金額依據主計處公佈之最新該地區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準
(3)一般採按月給付至子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三、夫妻財產分配

應該稱為: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所以在夫妻之一方死亡,此時法定財產制也會消滅,也有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此時常會和財產繼承問題同時發生在此,則僅以離婚(包括兩願離婚)為前提說明。這個制度的是在指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的妻(或夫) ,得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平均分配他方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所增加的財產。處理原則:1.將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結婚時或之前取得者)與婚後財產(結婚後取得者)。夫或妻對這二種財產都是各自持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2.夫妻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銀行、民間借款),如有剩餘,其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別人送的),慰撫金(精神賠償,例如因車禍所延伸)因為這些取得與婚姻貢獻和協力無關。

♣ 律師提醒:

訴訟進行中常曠日廢時,為避免危害之發生,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或避免他方脫產,訴訟進行中可聲請暫時處分或假處分,例如聲請法院在案件結束前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探視的方式內容;暫時命為一定金錢之給付或查封相對人名下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