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開早會叫員工參加,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案例事實
小柯是公司的企劃專員,固定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到下午5點半,但老闆受到臺北市長柯文哲嗡嗡嗡的精神感召,開始每週一早上7點固定開早會,要求員工都要參加,小柯認為老闆叫員工提早到公司開早會應該屬於加班,但老闆說這本來就是員工該付出的,拒絕給加班費,誰說的有理?
◆律師解說
加班並不侷限於下班後的延長工時,提早到公司上班也算,甚至中午休息時間繼續工作也不能排除加班,所以我們可以給加班一個簡單的定義,就是「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即延長工時行為」,所以公司開早會要求員工參加,員工來參與的話,自然性質屬於加班,公司必須給付員工加班費,否則即違反勞基法規定會受處罰,此外,員工如果沒有來開早會,公司也不得視為曠職或不發給全勤獎金。
參考實務見解: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至於是否可因一月三次不參加而扣發全勤獎金,宜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5日台勞動字第5658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