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在家門前劃禁止停車線,構成偽造公文書罪嗎?
◆案例事實
法律問題:某甲不滿他人在其商店前依規定停車,乃私自在其店前路面,劃上禁止停車之黃色實線,其式樣與警察局在他處所劃之禁止停車標線相同。某甲所為有無刑責?
◆律師解說
關於此問題,有二種看法:
甲說:應負偽造公文書罪。警察局於路面所劃之禁止停車黃色實線,係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為,用以表示道路主管機關禁止停車之意思,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以文書論。某甲在依規定可停車之路段,擅自劃上禁止停車標線,足生損害於公眾,應負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公文書罪。否則任由私人擅自劃設道路交通標線,甚或將原劃停車標線,改為禁止停車標線,將使大眾無從遵循,易生糾紛,影響道路交通之管理。
乙說:不負刑責。某甲於路面所劃禁止停車標線,並未加註「××市警察局製」等字樣,顯無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況且路面上之標線,並非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謂「物品上之符號」,非準文書,自無偽造文書之可言。
實務見解:採乙說。司法院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