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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患有失智症應辦理輔助宣告or監護宣告

許多的民刑事案件都是從失智症的病發引出來的,台灣失智症協會表示,近6年有關失智的民事、刑事案件增加2.5倍。失智症患者因疾病導致腦部受損,可能出現判斷力不足,誤入詐騙陷阱,導致財產被騙或侵吞。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建議病患家屬可透過聲請輔助/監護宣告等方式,保護失智病患,家族中也較不容易因此產生糾紛。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別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主要是以當事人精神障礙的程度作區分。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屬於類似法律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任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例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則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此時監護人將成為法定代理人,只是為了避免侵害到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權利,法院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聲請方式

不管是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都是屬於家事的非訟案件,是向法院用聲請的方式為之,輔助宣告聲請的程序:

(1) 首先由家屬向應受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2) 等待醫院鑑定。

(3) 若親屬間對誰擔任監護(or輔助)宣告之人有爭執,法院會行調查程序。

(4) 等待法院裁定。

需要準備的文件

(1) 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or監護宣告)

(2) 應受監護(or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or輔助人)的戶籍謄本。

(3) 應受監護(or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4)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or輔助)人之人選,並應檢附「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5) 監護宣告應提出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