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養父母會被判遺棄罪嗎?
前言: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會。不過,雖然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題但會有民事扶養父母的問題。
泛談遺棄罪:
有關違背義務的遺棄罪規定在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無自救力之人」是指無法自己為持生存之人,而且必須不盡扶養、保護義務,而至其有不能生存之虞才能構成。若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致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第294條之罪(最高法院23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例及29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判例)。此條犯罪不僅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消極的不履行扶養、養育或保護義務,倘若使該人陷於生存危險,仍構成犯罪。
遺棄罪之阻卻違法事由:
原本民法對扶養定有明文規定,但若因無自救力人先前實施侵害行為人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或是未對行為人盡扶養義務,此時若行為人因而不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應認不具可非難性,此時若仍課負行為人遺棄罪責,有失衡平,亦與國民法律感情不符,故於民國99年1月7日刑法增訂第294條之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民事扶養義務:
不會構成刑事遺棄罪,不表示子女就可以不用扶養父母。依民法規定,只要父母親自己不能為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倘若子女不扶養父母父母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一直至自己死亡為止;子女不能以自己就養不活自己作為抗辯,法院頂多只是判少一點。但在特殊情形下,子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其規定在民法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