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員監守自盜,銀行負責?
報載《京城銀行總行營業部林姓女理財行員10餘年來,疑監守自盜,盜用客戶帳戶內的錢,客戶查覺帳戶款項不符,向總行主管反應,經總行稽核確有此事,林女見紙包不住火,主動向檢調自首,隔日京城銀行移請司法機關調查。》
法律評析
行員責任
銀行行員挪用客戶帳戶內之金錢,恐怕會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的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罪,刑責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目前新通過的沒收制度,司法機關另可沒收被告不法的犯罪所得。然而帳戶金錢被挪用的被害人如果因為行員脫產而無法順利求償,是否可以一併向銀行索賠?請接續看下面的回說明。
銀行責任
本件銀行除本身恐有疏失而可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員工行使職務的過程中監守自盜,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銀行若有監督上的疏失,對受害者應當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受害者日後除可向被告林女求償,也可以依據民法雇主連帶責任的規定請求銀行一起賠償。